威斯敏斯德信条

王志勇牧师 译注

 

 

     

《威斯敏斯德信条》是基督教神学的典范,由参加英国威斯敏斯德会议的一百多位教牧神学家,经过长达三年的讨论,于1646年12月完成,1660年得到教会公认。这一信条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仔细斟酌和大会的公开辩论。教会史学家斯卡福评论说:“在基督教信条中,就清晰性、深刻性、精确性和全面性而言,没有其他任何信条超越《威斯敏斯德信条》。”[1]这一信条在1881年的时候已经翻译为中文。[2]目前译本是译者直接根据原英文直接翻译,同时参照了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历代基督教信条》、台湾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历代教会信条》的译本,改革宗经典出版社的唐修贤牧师提供了宝贵的修正意见。

      《威斯敏斯德信条》是改革宗神学的经典性表述。信条融合了欧洲大陆基督教神学的发展,特别是1618年至1619年以反对阿米念派神学为主题的荷兰多特会议的成果,根据当时英国已经存在的各种基督教信条,以圣约神学为特色,将基督教教义优美地展现出来。

      这一信条共有33章,按圣经中所启示的逻辑顺序,阐明从创造开始到最终审判为止所涉及的各个主要教义。

 

第一章          圣经论

贯彻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所坚持的“惟独圣经”的原则,阐明了圣经作为基督徒信仰与行为至高准则的默示性、权威性和充分性,既反对罗马天主教高举人的传统,也反对理性主义者高举人的理性,同时也反对各种主张有新启示的极端与异端作法。

 

第二章          论上帝与三位一体

阐明基督教信仰的基石三一论。基督教神学既不是以巴特为首的新正统神学所主张的以基督为中心,也不是以灵恩派在其作法中所强调的以圣灵为中心,乃是以圣经中所启示三位一体的上帝为中心。

 

第三章          论上帝的预旨

      本章的核心是预定论,预定论的目的是安慰和造就圣徒,绝不是为了满足人的好奇心,也不是合乎逻辑的需要,更不是为了消除个人的责任。因此当使徒保罗写信给以弗所的教会时,首先谈及的就是上帝的预定(弗1:5)。

 

第四章          论上帝的创造之工

      创造论是基督教的根基性教义之一,上帝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人是上帝按照祂自己的形像造的。人的本分和幸福就在于顺服上帝的旨意,完成上帝所赐给自己的使命。

 

第五章          论上帝的护理之工

      护理论是创造论的自然延伸,万有都在上帝主权的治理之下,上帝是全地的大君王,正如主耶稣基督所强调的那样:“两个麻雀不是卖一分银子吗?若是你们的父不许,一个也不能掉在地上”(太10:29)。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本章论及人的堕落,堕落的原因就是人的犯罪,不管是原罪,还是本罪,犯罪的根源都是人心的叛逆,集中的表现就是违背上帝的律法,而罪的结局就是死。明白这一章,才能明白罪人现在的处境。

 

第七章          论上帝与人所立的圣约

      本章阐明上帝与人之间约的关系,一是行为之约,一是恩典之约。所有人都在行为之约的管辖下,都有责任完全顺服上帝。人在堕落之后虽然不能靠行为之约得生命,但行为之约并没有废止。基督为选民成全了行为之约的要求,救拔选民脱离律法的咒诅,使他们得以进入恩典之约。恩典之约只有一个,从伊甸园就已经开始。根据施行方式的不同,有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之分。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基督是上帝与选民之间独一的中保,论基督先知、祭司与君王的三大职分、神人二性,祂不仅是教会的救主和元首,也是万有的承受者和世界的审判者。这一章可以说是经典的基督论表述。

 

第九章          论意志的自由

      人的意志具有自由性,这是上帝造人本有的特性。阿米念派人士常常高举人的“自由意志”,把“自由意志”本身视为一个不可侵犯的概念。重要的是不能抽象地谈论个人的意志的自由,而是具体地放在创造、堕落、救赎、成全这四个历史阶段中。

 

第十章  论有效的恩召

在这一章中论及有效恩召的对象、时间、工具、方式,以及人蒙召时的境况。特别说明了婴孩和未蒙拣选者的结局。

 

      第十一章 论称义

      这一章是基督教神学的核心教义,谈及称义的归算基于基督主动和的被动的顺服,特别强调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的圣徒都是因信称义。

 

      第十二章 论得儿子的名分

      那些得蒙有效恩召、称义的人,也被上帝收纳为儿女,成为上帝的子民。得儿子的名分代表基督徒的身份和权柄,意味着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的责任。

 

      第十三章 论成圣

      改革宗神学不仅注重称义的教义,也强调成圣的教义。生命的特征就是成长,基督徒新生命的特征就是在圣洁生活中的长进。在这一章中值得注意的是并没有直接提及“魔鬼”,因为成圣是我们个人的责任,最需要对付的并不是魔鬼,而是我们自身的邪情私欲。“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雅1:14)。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信心是一种美德,是圣灵在选民心中做成的。信心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相信圣经中所启示的都是真实可靠的”,并且顺服上帝的诫命。

 

      第十五章 论悔改得生

      此处特别强调当传悔改的教义,罪人不仅应当认识到罪的危险性,更要认识到罪在上帝面前的可憎性,最终认识上帝对悔改之人的怜悯,由此才能真正产生感恩之心。最重要的还是要落实到“定意努力按照上帝的一切诫命与祂同行。”

 

      第十六章  论善行

      上帝拯救我们的目的乃是“为要叫我们行善”(弗2:5)。改革宗神学一向注重以各样的善行传福音,荣耀上帝,造福他人。本章首先界定什么是真正的善行,然后说明了善行的来源和功用。上帝已经赐给我们信心、盼望、爱心等各样内在的美德,但我们仍然需要圣灵在我们心中继续做工,同时我们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章也回答了未重生者能否行善的问题。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韧

      圣徒的坚韧首先在于上帝的保守,虽然圣徒也有善用各种蒙恩之道,坚韧到底的责任,但圣徒坚韧的确定性和无谬性完全在于三一上帝的救赎。中国教会曾经争论“一次得救,永远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的问题。其实,正确的译法应当是“一旦得救,永远得救”。关键是要明白罪人得救最终的根本并不是罪人本身的信心,乃是上帝白白的恩典。

 

      第十八章  论蒙恩得救的确信

      只有在改革宗神学中才清楚地宣讲“得救的确信”,因为只有改革宗神学强调圣徒得蒙上帝的保守,一旦得救,就永不失落。同时,救恩不仅是主观的领受,更重要的是有客观的依据,也就是基督已经完成的救赎之工。得救的确信使圣徒有安慰,有力量。

 

      第十九章  论上帝的律法

      本章是律法论,非常优美、平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要有人存在,就需要一定的标准和次序,律法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关键是采纳谁的律法。作为基督徒,我们当然要以上帝的律法为行为的标准。本章把上帝的律法分为道德论、民刑律(或译为“司法律”、译为“民事律”容易与民法混淆)和礼仪律三部分。道德论是永恒不变的,礼仪律已经废止,民刑律对于我们也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我们应当予以参照借鉴。布郎凯马在分析清教徒的神学时指出:“实际上,对于清教徒而言,旧约律法中惟一没有持久性效力的就是礼仪律。”[3]基督徒要在律法主义和反律主义之间走窄路。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基督徒尤其需要从圣经的角度明白“自由”的真意。基督徒在新约之下享有更大的自由。“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这一宣告是一个伟大的自由宣言,任何个人以及个人所组成的组织,不管是家庭、教会,还是国家,都无权要求任何人绝对信服。基督徒的自由是上帝之下,以上帝的圣言为规范的自由,是荣耀上帝,造就他人的自由,绝不是随心所欲,无法无天的“自由”!因此,在强调自由的同时,本章也强调基督徒当顺服上帝在世上所设立的各种权柄。

 

      第二十一章 论崇拜和安息日

      这一章非常重要。在本信条中,第一章“圣经论”条目最多,有十条,然后条目最多的依次就是第三章“论上帝的预旨”,第八章“论中保基督”,第二十九章“论圣餐”,以及本章,都是八条。当今很多教会所说的崇拜往往是私意崇拜,所根据的多是个人的意见和感觉。今日大多数基督徒都不晓得遵守安息日的真意和重要性。因此,本章对于今日教会更有现实意义。惟愿上帝怜悯我们,使我们的敬拜能够更加合乎祂的心意。

 

      第二十一章  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

      宣誓和许愿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基督徒既不能一味回避,也不能完全回绝,当以上帝的圣言为标准对待宣誓和许愿。

 

      第二十三章  论国家官员

      许多基督徒受异教和暴政的影响,认为政治是肮脏的,基督徒不应当从政。从圣经的启示看,国家官员也是上帝设立的,秉公执法的官员乃是上帝的忠仆,基督徒对国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章反对专制式的“政教合一”,反对国家官员直接插手教会事务;但本章所主张的“政教分离”乃是国家与教会在组织上的分离,并不是在宗教上的分离。基督教国家和官员有责任捍卫基督真道。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和离婚

      本章所界定的是教会婚姻法,强调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关系。基督徒当珍惜婚姻,但基督徒的婚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建立在合乎圣经的婚约的基础上,因此,奸淫、离弃等违背上帝律法和婚约的罪,也构成合法的离婚理由。本章在涉及不能结婚的亲等关系时,引证《利未记》18章为依据,可见当时制定信条的改革宗神学家并没有完全排除旧约民刑律的功用。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本章界定了无形教会和有形教会的概念。有真教会,就有假教会。信条显然不赞同当今世上所流行的那种不管是否宣讲真道,只求形式上统一的假合一运动,甚至明确反对罗马天主教教皇的僭越。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圣徒相通首先是指信徒与基督生命的合一或联合,其次是指他们彼此之间在基督里的联合。圣徒与基督的合一绝不意味着罪人就因此而具有了基督所具有的神性,也绝不意味着罪人在任何方面都与基督平等。圣徒之间的相通意味着彼此之间互相造就的责任,但绝不是实行世俗的共产主义。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本章是圣礼通论,注重强调圣礼的圣约性,也就是说圣礼是圣约的标记和印证。因此,我们既不能把圣礼视为魔术性的仪式,只要按照一定的仪式操作,就能达到一定的功用。同时,也不能小瞧圣礼的功用,因为圣礼是上帝亲自设立的蒙恩之道。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很多人往往因为受洗的形式而发生争议,但对受洗的意义并不了解。因此,本章首先阐明洗礼的本质,说明洗礼是恩典之约的记号和印证,因此明确主张婴儿也当受洗。此信条认可的洗礼方式包括浸水、浇水和洒水三种。洒水有时又称“点水”。

 

      二十九章  论圣餐

    本章有八款,是界定最详尽的一章,可见对圣餐的重视。这一章首先从正面阐明了对圣餐的正确理解,然后批判了罗马天主教圣餐观的荒谬性。圣餐的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基督的同在,本章赞同基督在圣餐中的临在,但这种临在是属灵的临在,并不是物质性或肉体性的临在。同时,这种临在也是真实的临在,惟独藉着真信心才能领受。

 

      第三十章  论教会劝惩

      教会的劝惩也是教会的标记之一,非常重要。教会的劝惩是服侍性、医治性的,核心不是惩罚,而是促使接受劝惩的人悔改。因此,凡是从个人恩怨出发而启动教会劝惩的人,未尝不是大大得罪主的。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总会和会议

      在敬畏上帝的基督教国家中,国家与教会同为上帝所设立的蒙恩之道,应当是彼此配搭的关系。但不管国家对基督教的态度如何,牧者应当无条件地尊重基督在教会中的王权,不可任凭世俗政府干预教会的事务。同时,各个地方教会之间也当有一定形式的联结。

 

      第三十二章  论死后情况和死人复活

      本章和最后一章讲末世论。本章集中阐明个人的归宿,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末日到来之前死去的人的归宿,二是在末日到来时还活着的人不会经历肉体的死亡,而是直接改变,并且论及人在复活时所得到的身体。这些方面圣经并没有详尽的启示,可见上帝的心意是让我们信靠祂的慈爱和公义,一心一意在这个世界上完成上帝交托的使命,不要对死后的状况花费时间猜测。

 

      第三十三章  论末后的审判

      在末世论的问题上,参与制定并采纳《威斯敏斯德信条》的苏格兰长老会,一直持守积极乐观的后千禧年立场,以赫治、华菲德为代表的美国普林斯顿神学家也是如此。这种立场的核心就在于相信上帝的国度虽然尚未完全,但已经大有能力地临到,必将在历史中、在地球上不断地胜过魔鬼黑暗的国度,并在耶稣基督二次再临审判世界的时候达于完全。威廉森在注释本信条时指出:“我们并不主张惟独后千禧年论者或乐观性无千禧年论者才有权利称为基督徒。但我们确实相信,前千禧年论与圣经和本信条的清楚教训是很难调和的。”[4]

 

第一章 论圣经

    一.自然之光和创造、护理之工,原彰显上帝的慈爱、智慧和权能,使人无可推诿(罗2:14,15;1:19,20;诗19:1,3;罗1:32;2:1);但它们并不足以将那得救所必需的对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识给与人(林前1:21;2:13,14);所以主乐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出来,向教会晓喻祂的旨意(来1:1);以后主为了更好地保守并传扬真理,且为了更加坚立教会,安慰教会,抵挡肉体的败坏以及撒但和世界的毒害,遂使全部启示笔之于书(箴22:19,21;路1:3,4;罗15:4;太4:4,7,10;赛8:19-20)。因此,圣经乃为至要(提后3:15;彼后1:19),因为上帝从前向祂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这些方法,如今已经止息(来1:1,2)

 

二.圣经,即上帝的圣言,包括旧新约各卷书,其名称为:

旧约各卷书为:《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撒母耳记上》,《撒母耳记下》,《列王纪上》,《列王纪下》,《历代志上》,《历代志下》,《以斯拉记》,《尼希米记》,《以斯帖记》,《约伯记》,《诗篇》,《箴言》,《传道书》,《雅歌》;《以赛亚书》,《耶利米书》,《耶利米哀歌》,《以西结书》,《但以理书》;《何西阿书》,《约珥书》,《阿摩司书》,《俄巴底亚书》,《约拿书》,《弥迦书》,《那鸿书》,《哈巴谷书》,《西番雅书》,《哈该书》,《撒迦利亚书》,《玛拉基书》。

  新约各卷书为:《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约翰福音》;《使徒行传》;《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加拉太书》,《以弗所书》,《腓立比书》,《歌罗西书》,《帖撒罗尼迦前书》,《帖撒罗尼迦后书》,《提摩太前书》,《提摩太后书》,《提多书》,《腓利门书》,《希伯来书》,《雅各书》,《彼得前书》,《彼得后书》,《约翰一书》,《约翰二书》,《约翰三书》,《犹大书》;《启示录》。

      这些书卷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是信仰与生活的准则(路16:29,31;弗2:20;启22:18,19;提后3:16)。

 

三、通常称为次经的各卷,并非出于上帝的默示,所以不属于圣经正典;因此,它们在上帝的教会中没有任何权威性,只能当作一般人的著作来看待或使用(路24:27,44;罗3:2;彼后1:21)

 

四.圣经的权威性应当受到人的信服,这权威性并不倚赖任何个人或教会的见证,而是完全在于其作者上帝,祂就是真理本身。所以,既然圣经是上帝的圣言(彼后1:19,21;提后3:16;约壹5:9;帖前2:13),我们就应当接受。

 

五.我们可能受教会见证的感动和影响,因而当以高度尊重和敬畏之心珍视圣经(提前3:15)。圣经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契合,整书的目的(就是将一切荣耀都归给上帝),人类惟一得救之道的完全展示,和其他许多无可比拟的优点,及整卷书的全备,都十足自证其为上帝的圣言;虽然如此,我们得以完全信服并确知圣经无谬的真理性和神圣的权威性,乃是由于圣灵的内在之工,祂藉着上帝的圣言,并与上帝的圣言一道在我们心里作证(约壹2:20,27;约16:13,14;林前2:10,12;赛59:21)

 

六.上帝全备的旨意,也就是关于祂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需的一切事,或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可用合理的推论,由圣经引申出必然的结论;不论是所谓的圣灵的新启示,还是人的遗传,都不得于任何时候加入圣经(提后3:15,17;加1:8,9;帖后2:2)。然而,我们承认,要明白圣经中所启示的使人得救的知识,圣灵内在的光照是必不可少的(约6:45;林前2:9,10,12);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治理的处境性细节,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规定,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林前11:13,14;14:26,40)

 

七.圣经中所记各事本身并不都是一样明显,对各人也不都是一样清楚;然而为得救所必须知道、相信并遵行的事,在圣经此处或彼处已明载而详论,以致不仅有学识的,而且无学识的,只要正当使用通常的蒙恩之道,便都可以有充分的理解(彼后3:16;诗119:105,130)

 

八.希伯来文(古时上帝选民的文字)旧约,和希腊文(新约时代各国最通用的文字)新约,都是上帝直接默示的,并且其纯正因上帝特别看顾和护理而在历代得以保守,所以它们是真实可信的(太5:18);一切有关宗教的辩论,教会最终都当诉诸圣经(赛8:20;徒15:15;约5:39,46)。但因这些原文并非为上帝的众民所通晓,而他们都有权利拥有圣经,并从中得益,而且上帝也吩咐他们存敬畏的心去诵读查考(约5:39),所以,圣经所到之处,都应译成当地民族的方言(林前14:6,9,11,12,24,27,28),使上帝的话充充满满地寓于各地选民的心中,他们就可以用上帝所悦纳的方式去敬拜祂(西3:16),并可以因圣经所赐的忍耐和安慰得着盼望(罗15:4)

 

九.解释圣经无谬的规则,就是以经解经;因此,当我们对圣经某处真实和完全的意义发生疑问时(该意义只有一个,不是多种),就当查考其它更清楚的经文来加以解明(彼后1:20,21;徒15:15-16)

 

  十.要判断一切宗教的争论,审查一切教会会议的决议、古代作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经历,我们所当依据的最高裁决者,除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以外,别无其他(太22:29,31;弗2:20;徒28:25)

 

第二章  论上帝与三位一体

    一.上帝是独一的(申6:4;林前8:4,6),又真又活的(帖前1:9;耶10:10);在其存有和完全上都是无限的(伯11:7-9;26:14),祂是至纯之灵(约4:24),无形(提前1:17)、无体(申4:15-16;约4:24;路24:39)、无欲(徒14:11,15)、不变(雅1:17;玛3:6)、无量(王上8:27;耶23:23-24)、永恒(诗90:2;提前1:17)、不可测度(诗145:3)、全能(创17:1;启4:8)、全智(罗16:27)、至圣(赛6:3;启4:8)、最自由(诗115:3)、最绝对(出3:14),祂按照自己不改变和至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弗1:11),为的是荣耀祂自己(箴16:4;罗11:36);祂极其慈爱(约壹4:8,16),有恩典,有怜悯,恒久忍耐,有丰盛的慈爱和信实,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出34:6-7);祂赏赐那殷勤寻求祂的(来11:6);同时,祂的审判最为公义,极其可畏(尼9:32-33);祂憎恶诸恶(诗5:56),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鸿1:2-3;出34:7)

 

二.上帝拥有一切生命(约5:26)、荣耀(徒7:2)、良善(诗119:68)和福分(提前6:15;罗9:5),是本乎祂自身,出于祂自身;惟独祂本乎自己,并对自己而言是完全自足的,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受造之物(徒17:24,25),也不从他们得任何荣耀(伯22:2-3,却只在他们里面,藉着他们,向着他们,并在他们身上彰显祂自己的荣耀;祂是万有惟一的根源,万有都是本于祂,依靠祂,归于祂(罗11:36);祂对他们有至高的统治权,藉着他们,为着他们,并在他们身上行祂自己所喜悦的事(启 4:11;提前6:15;但4:25,35)。万有在祂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来4:13);祂的知识是无限的,无谬的,不依赖任何受造物(罗11:33-34;诗147:5);所以,对于祂而言,没有什么事物是偶然的,或不确定的(徒15:18;结11:5)。祂的一切预旨、作为和命令都是至圣的(诗145:17;罗7:12)天使、世人和其它所有受造之物,都当照祂按其美意所吩咐的敬拜祂,侍奉祂,顺服祂(启5:12-14

 

  三.在上帝的统一性中有三个位格,即圣父上帝,圣子上帝,圣灵上帝,同实质、同权能、同永恒(约壹5:7;太3:16-17;28:19;林后13:14)。圣父既非受生,亦非被发出;圣子在永恒中为父所生(约1:14,18);圣灵在永恒中由父和子发出(约15:26;加4:6)

 

第三章 论上帝的预旨

    一.在永恒中,上帝就按其至圣至智的旨意,自由不变地预定了将来所要发生的一切(弗1:11;罗11:33;来6:17;罗9:15,18);祂虽如此预定一切,并不因此就是罪恶的创始者(雅1:13,17;约壹1:5),也不强迫受造者的意志,而且诸次因的自由运行或因果关系也并未废去,反而得以确立(徒2:23;太17:12;徒4:27-28;约19:11;箴16:33)

 

二.虽然上帝预知在各种可能出现的条件下所能发生的一切(徒15:18;撒上23:11,12;太11:21,23),但祂预定某事,并非因祂预知将来此事如何,或预知此事在这些条件下必然发生(罗9:11,13,16,18)

 

  三.按照上帝的预旨,为了彰显祂的荣耀,上帝预定有些人和天使得永生(提前5:21;太25:41),而其余的人或天使则受永死(罗9:22-23;弗1:5-6;箴16:4)

 

  四.那些如此被预定的天使和人,都有个别性的计划,并且是不变的;数目确定,无可增减(提后2:19;约13:18)

 

五.那些在创世以前被预定得永生的人,是上帝按其永恒、不变的目的,及其隐密的计划和祂自己的美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使他们得永远的荣耀(弗1:4,9,11;罗8:30;提后1:9;帖前5:9)。这预定惟独是由于上帝白白的恩典和慈爱,并非因为祂预见到他们的信心或善行,或是预见到他们在信心与善行上的坚忍,或是预见到人身上其它任何因素,这些都不是上帝预定他们的条件或原因(罗9:11,13,16;弗1:4,9);这一切都是为了使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弗1:6,12)

 

六.上帝既预定选民得荣耀,便以其永恒的、完全自由的目的,预定了一切达此目的的途径(彼前1:2;弗1:4-5;2:10;帖后2:13)。所以凡被拣选的,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救赎(帖前5:9-10;多2:14)。由祂的灵按时运行,有效地呼召他们归信基督;他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罗8:30;弗1:5;帖后2:13),并藉着信,得蒙祂的权能保守,以致得救(彼前1:5)。除选民以外,无人被基督救赎,蒙有效的恩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并得救(约17:9; 罗8:28-39;约6:64-65;8:47;10:26;约壹2:19)

 

七.至于其余的人,上帝照着祂那不可测度的计划,施与或保留怜悯,为了使祂对受造者的主权,得着荣耀,祂随己意撇弃他们,并预定他们因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祂荣耀的公义得着称赞(太11:25-26;罗9:17-18,21-22;提后2:19-20;犹4;彼前2:8)

 

 八.预定论是一崇高的奥秘,因此,对于这一教义我们要特别谨慎,并留心处理(罗9:20;11:33;申29:29),好叫那些听从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的确实性,得以确信自己在永世中蒙了拣选(彼后1:10)。如此,这教义就为那些真心顺服福音的人,提供了赞美、敬畏和爱慕上帝(1:6;罗11:33),谦卑自己、殷勤做工的根据,并使他们得着丰富的慰籍(罗11:5-6,20;彼后1:10;罗8:33;路10:20)

 

第四章  论上帝的创造之工   

一.圣父、圣子、圣灵三一上帝为彰显祂永能、智慧和慈爱的荣耀,就按祂自己的美意,在起初,于六日之内,从无中创造了世界及其中有形无形的万物,并且都是很好的(创1;来11:3;西1:16;徒17:24)

 

二.上帝在造了其它一切受造物之后,就造男造女(创1:27),有理性和不灭的灵魂(创2:7;传12:7;路23:43;太10:28),按祂自己的形像赋予知识、公义和真圣洁,(创1:26;西3:10;弗4:24),并把上帝的律法写在他们心里(罗2:14-15),使他们有能力遵行上帝的律法(传7:29);但是,上帝让他们有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这意志又是可变的,因此便有干犯律法的可能性(创3:6;传7:29)。除这写在他们心里的律法以外,他们还领受了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的禁令;他们遵守这命令时,就与上帝相交,以此为乐(创2:17;3:8-11,23),又对万物拥有治理的权柄( 创1:26,28)

 

第五章  论上帝的护理之工   

    一.上帝是万物的伟大创造者,祂维系(来1:3)、引导、管理、统治一切活物、运动和事物(但4:34-35;诗135:6;徒17:25-26,28;伯38-41),从最大的到最小的(太10:29-31)。这是藉着祂至智至圣的护理(箴15:3;诗104:24;145:17),照着祂无谬的预知(徒15:18;诗94:8-11),并按着祂自己旨意所定的自由、不变的计划(弗1:11;诗33:10,11),好使祂自己的智慧、权能、公义、慈爱和怜悯的荣耀得着称赞(赛63:14;弗3:10;罗9:17;创45:7;诗145:7)

 

二.上帝是始因,虽然万事万物都毫无变更、准确无误地照着上帝的预知和预旨而发生(徒2:23),但是祂用同一护理,统管它们,使它们或是必然地,或是自由地,或是有条件地照着诸次因发生(创8:22;耶31:35;出21:13;申19:5;王上22:28,34;赛10:6-7)

 

三.上帝在祂通常的护理中使用各种工具(徒27:31,44;赛55:10-11;何2:21-22),但祂也可自由而行,随己意不用工具(何1:74:4;伯34:10),超乎工具(罗4:19-21),反乎工具(王下6:6;但3:27)

 

四.上帝在其护理之中,彰显极大的权能、难测的智慧和无穷的恩慈,甚至及于第一次堕落,以及天使和人的其它所有罪恶(罗11: 32-34;撒下24:1;代上21:1;王上22:22,23;代上10:4,13-14;徒2:23,4:27)。这不只是有上帝的许可(徒14:16),也是有上帝极其智慧和极有权能的约束(诗76:10;王下19:28)。祂支配并掌管它们,以多种方式成就祂自己圣洁的目的(创50:20;赛10:6-7,12)。尽管如此,受造物的罪纯粹是从他们自身,而不是从上帝发出的。上帝是至圣至义的,绝不是、也不能是罪恶的创始者或赞同者(雅1:13,14,17;约壹2:16;诗50:21)

 

五.至智、至公、至慈的上帝,常常让祂的儿女一时经历各种试探,和他们自己内心的败坏,其目的或是要因他们过去的罪恶而责罚他们,或是要向他们显露他们的败坏所具有的隐藏的力量,以及他们内心的诡诈,好使他们谦卑下来(代下32:25-26,31;撒下24:1);另外,也是为了要使他们更加与祂亲近,常常依靠祂来扶持,并且更加警醒地防备将来一切犯罪的机会;同时还有其他各种公义和圣洁的目的(林后12:7-9;诗73,77:1:10-12;可14:66-72 ;约21:15-17)

 

六.上帝是公义的审判者,祂对那些不虔不义的人,因他们过去所犯的罪而使他们眼瞎心硬(罗1:24,26,28;11:7-8),不仅不施恩给他们,使他们的悟性由此得蒙光照,从而使他们的心软化(申29:4),而且有时祂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太13:12,25:29),并任凭他们遭遇各样他们的败坏用于犯罪的事(申2:30;王下8:12-13);同时,把他们交付于他们自己的私欲、世界的引诱和撒但的权势(诗81:11-12;帖后2:10-12);因此,甚至那些上帝用以使别人心里软化的工具,在他们身上反倒使他们刚硬自己(出7:3;8:15,32;代下2:15,16;赛8:14;彼前2:7,8;赛6:9-10;徒28:26,27)

 

 七.上帝的护理之工不仅遍及所有的受造之物,更是以特别的方式及于祂的教会;上帝藉其护理之工眷顾祂的教会,叫万事互相效力,使教会得益处(提前4:10;摩9:8,9;罗8:28;赛43:3-5,14)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一.我们的始祖被撒但的诡计和试探诱惑,吃禁果而犯罪(创3:13;林后11:3)。上帝既特意要使祂自己得荣耀,就按自己所喜悦的,照祂智慧和圣洁的计划,准许这罪的发生(罗11:32)

 

二.因为犯了这罪,他们就从原初的公义以及与上帝的相交中堕落了(创3:6-8;传7:29;罗3:23),并且,因此而死在罪中(创2:17;弗2:1),身体、灵魂的各个部分和一切能力都被玷污了(多1:15;创6:5;耶17:9;罗3:10-18)

 

  三.他们既是全人类的根源(创1:27-28;2:16-17;徒17:26;罗5:12,15-19;林前15:21-22,49),这罪债就归算在他们藉常例而生的后裔身上,而罪中之死,以及败坏的性情,也同样传递给了他们(诗51:5;创5:3;伯14:4;15:14)

 

  四.这原初的败坏使我们完全不倾向善,也完全不能行善,而是与善完全对立(罗5:6;7:18;8:7;西1:21),一心倾向邪恶(创6:5;8:21;罗3:10-12),由此就生出一切本罪(雅1:14-15;弗2:2-3;太15:19)

 

五.这种人性的败坏,今生仍然残留那些已经重生的人里面(约壹1:8,10;罗7:14,17,18,23;雅3:2;箴20:9;传7:20);虽然藉着基督得蒙赦免,受到克制,可是它本身及其一切所欲仍然是真正的罪(罗7:5,7,8,25;加5:17)

 

  六.每个罪,无论是原罪,还是本罪,都违背上帝公义的律法(约壹3:4),与上帝的律法完全对立,在其本性上就将罪债归在罪人身上(罗2:15;3:9,19),他因此当受上帝的忿怒(弗2:3)、律法的咒诅(加3:10),并已经处于其中,因而处于死亡以及其它各样愁苦的辖制之下(罗6:23),既有灵魂的(弗4:18),也有身体的(罗8:20;哀3:39),既有现世的,也有永世的(太 25:41;帖后1:9)

 

第七章                论上帝与人所立的圣约 

    一.上帝是人的创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当顺服上帝。但是,上帝与受造者之间的不同如此巨大,所以,人绝不能享有祂,以此为自己的福分和赏赐,除非是上帝自愿俯就,这俯就乃是祂乐意用立约的方式显明的(赛40:13-17;伯9:32,33; 撒上2:25;诗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 :24,25)

 

二.上帝与人所设立的第一个圣约是行为之约(加3:12),以完全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创2:17;加3:10),将生命应许给亚当,以及在他里面的后裔(罗5:12-20;10:5)

 

三.因着堕落的缘故,人完全没有能力使自己靠那约得生命,主按祂自己的美意设立第二个圣约(加3:21;罗3:20-21;8:3;创3:15;赛42:6),通称为恩典之约。在此约中,上帝藉着耶稣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约,吩咐他们归信耶稣,从而得救(可16:15-16;约3:16;罗10:6,9; 加3:11),并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结36:26,27;约6:44-45)

 

四.这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常称为遗命,是指立遗命者耶稣基督的死,又指由遗命所留下的永远的产业及其所附属的一切(来9:15-17;7:22;路22:20;林前11:25)

 

五.此约在律法时代和福音时代(林后3:6-9)的施行各有不同:在律法时代,它藉应许、预言、献祭、割礼和逾越节的羔羊,以及其他交付犹太人的预表和蒙恩之道而施行。它们都预表基督要来(来8-10;罗4:11;西2:11,12;林前5:7)。在那时代,藉着圣灵的运行,它们足以有效地使选民因相信所应许的弥赛亚而受训诲,得建立(林前10:1-4;来11:13;约8:56)。选民藉着弥赛亚而有完全的赦罪和永远的救恩。此约称为旧约(加3:7-9,14)

 

  六.在福音时代,当所预表的实体――基督(西2:17)显现的时候,施行此约的蒙恩之道乃是圣道的传扬、施洗与圣餐这两个圣礼(太28:19,20;林前11:23-25);这些蒙恩之道虽然为数较少,并且施行起来比较质朴,少有外表的荣耀,但是在它们里面,此约对万民,连犹太人带外邦人(太 28:19;弗2:15-19),显明得更丰富,更清晰,有更大的属灵果效(来12:22-28;耶31:33-34)。此约称为新约(路22:20)。所以,并不是有两个实质不同的恩典之约,而是同一个恩典之约,只是在不同时代,施行的方式不同(加3:14,16;徒15:11;罗3:21-23,30;诗32:1;罗4:3,6,16,17,23,24;来13:8)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一.上帝按祂自己所喜悦的,照祂永恒的旨意,选定祂的独生子主耶稣作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赛42:1;彼前1:19,20;约3:16;提前2:5);为先知(徒3:22)、祭司(来5:5,6)和君王(诗2:6;路1:33),教会的头和救主(弗5:23),万有的承受者(来1:2),和世界的审判者(徒17:31);上帝在永世中便将一群人赐给祂作后裔(约17:6;诗22:30;赛53:10),而且到了时候,就使他们由祂得赎、蒙召、称义、成圣并得荣(提前2:6;赛55:4-5;林前1:30)

 

二.上帝的儿子,三一上帝的第二位格,既是真实和永恒的上帝,与父同质同等,当日期满足的时候,就取了人性(约1:1,14;约壹5:20;腓2:6;加4:4)及其诸般基本的禀赋和共有的软弱,只是没有罪(来2:14,16-17;4:15);所以,祂因着圣灵的权能,在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成孕,从她取了人性 (路1:27,31,35;加4:4)。因此,完整无缺却又截然不同的神人二性,不可分离地联合在一个位格里面,不相转化,不相混合,不相混乱(路1:35;西2:9;罗9:5;彼前3:18;提前3:16)。这一位格是真正的上帝,也是真正的人,但只是一个基督,是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罗1:3,4;提前2:5)

 

三.主耶稣,在祂这样与神性联合的人性中,分别为圣,无限量地受圣灵的恩膏(诗45:7;约3:34);所积蓄的一切智慧和知识,都在祂里面藏着(西2:3),父按祂自己的美意,叫一切的丰盛都居住在祂里面(西1:19);好叫祂既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满有恩典和真理(来7:26;约1:14),便可全备地执行中保的职分(徒10:38;来12:24;7:22)。这职分不是祂自己取来的,乃是蒙父所召(来5:4-5),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的权力都交在祂手里,并且授权祂去执行(约5:22,27;太28:18;徒2:36)  

 

四.主耶稣完全甘心乐意地担任这一职分(诗40:7,8;来10:5-10;约10:18;腓2:8);为要执行这一职分,祂就生在律法之下(加4:4),并确确实实地成全了律法(太3:15:5:17);灵魂遭受极大的伤痛(太26:37,38;路22:44;太27:46),身体遭受极大的苦楚(太26,27),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腓2:8);被埋葬,处于死亡的权势之下,但未见朽坏(徒2:23,24,27;13:37;罗6:9)。第三天,祂从死里复活(林前15:3,4),带着原来受苦的身体(约20:25,27),也带着这身体升到天上,坐在祂父的右边(可16:19),为我们代求(罗8:34;来9:24;7:25),并在世界的末了还要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罗14:9-10;徒1:11;10:42;太13:40-42;犹6;彼后2:4)

 

五.主耶稣把祂那完全的顺服和自我的牺牲,藉永恒之灵,一次献给上帝,便完全满足了祂父的公义(罗5:19;来9:14,16;10:14;弗5:2;罗3:25,26),不仅为父所赐给祂的人买赎了和好,也买赎了天国永恒的基业(但9:24,26;西1:19,20;弗1:11,14;约17:2;来9:12,15)

 

六.虽然救赎之工要到基督道成肉身以后才由祂施行,但是其功德、果效和惠益,却都在那些应许、预表和献祭中,而且藉着它们,从世界起始以来便在历代之中赐给选民了;这些应许、预表和献祭,启示并表明祂就是那击碎蛇头的女人的后裔,是那自世界之初就被杀的羔羊,因为祂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加4:4-5;创3:15;启13:8;来13:8)